從互聯網到大數據,科技普及,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互聯網世界,很多名人都在既虛擬又真實的數據世界被留下了軌跡,然而,目標人物被搜索,或更準確應被描寫為「被人肉」的同時,原來搜索機器的數據很多是沒有根據、或被其他人加鹽加醋、又或無從追蹤到源頭的;其中有些具誹謗成分、有的含沙射影、有的具淫穢或侮辱成分,打個譬方,如果女明星與幻想對象扯在一起,是多麼的噁心。
部分資訊源頭來自海外伺服器,難在香港以法律程序追究,即使找律師事務所處理,也要重重認證,或徒勞無功;有些人又會嫌麻煩,又或清者自清而不加理會,也有的是因為動輒要找律師處理認為不值得。另外,個別藝人或希望重新展開新的生活,更想過去成為歷史,不再被翻出來帶來無窮的滋擾。
筆者有位朋友的朋友的姓名,多年前竟然無故被捲入一宗涉及其他人的刑事案件的新聞報道,其姓名更不知何故成為案件的一個角色,被繪影繪聲,原來當年某報記者曾致電敲詐金錢,否則就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把案件證人披露與案件無關的證詞,含沙射影的「劃鬼腳」,讓讀者自行聯想。
其實,很多虛構的故事被有心人以寫作技巧掩飾或影射,即使狀告他誹謗,也未必能做證明利害關係;此外,也有很多名人的隱私被不同方式侵犯,例如某單身明星的拍拖史,男未婚,女未嫁,與其他人根本沒有絲毫關係;另外,有些善長人翁因為保安理由,做了善事也不想被張揚和被報道;而香港雖然沒有肖像權 (但相片有版權),有時某報會捕捉某些政客或明星最失儀的一面,例如走光或在挖鼻孔、甚至忘了剃鬍鬚的鏡頭,而這些負面相片會被無限使用,令人懊惱;當然,某些藝人因年少無知,在仍天真無邪時被拍下邪氣的「閃卡」或錄像,悔不當初;甚至乎有些風化案,在綜合不同報道知悉受害人和被告的背景,圈中人不難猜到受害人的身份;又例如,有命案的新聞被整理而被編成有系統的「凶宅」資料庫,離逝者、業主和鄰居更尤如被再次侵害;另外,如果已離逝者也常被傳媒「翻舊帳」,遺屬也無計可施。
其實,有著作權的同時,但為何不立法保障當事人的「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並不是僭建的權利,而是被侵權當事人回復名譽、不受滋擾的法律權利;有時又與知識產權或誹謗又扯不上關係,但畢竟這是私隱資料,請不要與公眾知情權拉上關係。其實,現時歐盟已出現「被遺忘權」的雛型,成員國的個人可以要求搜索引擎把和公眾利益無關又年期久遠的有關個人資訊刪除,即將履新的新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其實可以研究在香港引入「被遺忘權」,保障沉默者的合理權益。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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